房产继承三大步骤:
步骤一:确定继承人和继承份额
1、确定继承人。
确定继承人,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遗嘱指定,一种是按照法定顺序。
如果父母生前留有合法、有效的遗嘱,按照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确定。
如果没有留有合法有效遗嘱,就要按照法定继承来。
法定继承中,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了去世人的配偶、子女、父母。
在第一顺序继承人不存在的情况下,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包括去世人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2、确定继承份额。
这里细分为两个步骤:
(1)遗产份额的总额。
这是指对于去世人生前个人合法财产的界定问题。
多数家庭普遍会面临的情况是:父母的房产,大概率属于父母共同财产。因此,去世人一般在房产中占有的份额是整个房产的一半儿,跟登记的产权人姓名关系不大。除非:
房产完全是个人财产购买、且登记为个人姓名。
房产是个人接受赠与或者继承所得。
父母有财产分割协议、明确房产仅为一方个人的。
(2)继承人的继承份额。
继承人继承份额的基本原则是:
合法、有效遗嘱,指定的继承人可以继承订立人全部遗产份额,无论其他继承人是否有争议。
法定继承情况下,原则上,所有继承人平分去世人的遗产份额。当然,可以主动、自愿选择放弃,但是不能转让继承权。
确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如果涉及到多位继承人的情况下,关键是要靠相互之间的沟通——即便父母生前留有遗嘱,也要知晓其他继承人。
步骤二:办理继承手续。
1、无争议情况下的继承手续办理。
《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中明确了:办理继承必须要公证;随后在2016年,将此通知废止,明确继承不必须经过公证。
所以,当继承人对于房产继承没有争议的情况下:
先去房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中心咨询一下,如果可以直接办理房产继承过户,相对而言,是最“省事”和省钱的做法,结果就是直接拿到房产证。这是办理的第一种方法。
如果不能直接办理,就还需要走公证继承的方法。这是办理继承的第二种方式,结果是拿到《继承权公证书》。
可能有些朋友要问:都取消公证了,为什么还不能直接办理、必须要走公证继承的手续?这里有两方面的原因:
2016年废止强制公证之后,在具体实践中,并非所有地区都出台具体实施细则,所以,依然存在办理的“惯性”。
配套制度、机制还没有完全跟上。例如,不动产登记中心并不知道到是不是还有其他继承人、并不能判断遗嘱的真实有效性,等等。
这两种办理方式,存在两个共同特征:
(1)所有材料必须准备齐全:
房产证明。主要就是房产证。
身份证明。携带所有在世继承人的身份证。
亲属关系证明。要证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婚姻关系。
死亡证明。所有被继承人、继承人中去世人的死亡证明。
(2)所有继承人到场:
无论是直接办理、还是办理继承权公证,无论有无遗嘱,都需要所有继承人到场(第一顺序存在的情况下,不需要第二顺序继承人)。
如果因为客观原因无法到场的,需要授权委托,由委托人到场。委托书最好公证,无法公证的,双方签字画押也可以。
现场办理过程中,有主动自愿放弃的,放弃继承权与继承权同时办理。
2、有争议情况下的继承手续办理。
如果多位继承人之间无法协商一致,就会产生争议。
根据争议的“大小”,有两种处理方式:对于还有“可商讨余地”的争议,可以采取“人民调解”的方式,这是第三种手段。确实闹到不可开交的地步,就只能走诉讼一条路。
这两种方式下,产生的结果、办理的流程不同。
(1)人民调解。
人民调解这种方式,需要寻求房产当地或者当事人户籍所在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支持和帮助。如果能够调解成功,调解委员会出具调解协议书,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这样的调解协议书具有民事合同性质,也就相当于平时咱们老百姓间自己签署的合同。
(2)诉讼。
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就只有打官司一条路可走。
向当地法院申请关于房产继承纠纷的立案,立案成功后,进入到诉讼程序,根据法院的条件要求、时间计划,步入官司。
虽然这是多数家庭都不愿意看到的一种结果,但是一旦争议无法解决,也只能借助这种手段。当然,结果也是必然的:亲情不再,关系破裂,反目成仇。
打官司的结果,是由法院出具《法院判决书》。
步骤三:办理过户手续。
不动产登记中心一般认的就是上述三类证明之一:继承权公证书、民事裁定书、或者法院判决书。
继承人拿着这个材料,即可办理房产的过户手续。这个过程比较简单,不需展开说明。但是,有些地区的不动产登记中心,为“保险”起见,会要求上述机构出具其他证明(例如,出人、出其他书面证明),目的是为了确认:上述证明是“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