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继承税费最新规定,是按照新的《民法典》实施,《民法典》对房产继承问题做了部分调整,涉及到,遗嘱、继承人、继承顺序、继承税费等问题,而关于房产继承税费调整后的规定是:
一、根据《民法典》第1161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二、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属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
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36项规定,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属于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行为,该行为免征增值税。
此外,家庭财产分割,还包括下列情形:
1、离婚财产分割;
2、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3、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四、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一条规定,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2、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3、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第四条规定:
个人将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的行为,其购房时间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其购房价格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原价确定。
房产继承税费最新规定,还是在原有《继承法》的基础上做了一些调整,现在的规定更加人性化,更加符合市场需求,总体来看,房产继承只要是法定继承人,继承税费就基本没有,继承过户中相关的服务费用,比如:评估费,过户服务费,公证费等费用;而契税、增值税和个税都是可以减免,但是如果不是法定继承人想要继承,那么所有的税费都不能减免,这样也是有效的杜绝了有些房产不通过房产继承手续直接做买卖的市场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