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揭房买卖过户合同模板:
房地产买卖合同
卖方: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
代理人: 身份证/护照号:
买方: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
代理人: 身份证/护照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买方、卖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本合同所涉房地产买卖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转让标的】买卖双方交易的房地产位于 省 市 区 路 花园/大厦/苑 栋/阁/座 层 单位(以下简称该物业)。建筑面积约为 平方米,房地产证(或不动产权证,下同)号为 ,房地产性质用途为: (上述三项均以房地产证或相关正式法律文书上的记载为准)。本次交易约定交付的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等见附件清单,清单所列设备、装修及物品等无需买方另行付费,成交价已包含清单所列物品价值。
第二条 【转让价款】 卖方自愿将该物业转让给买方,转让成交价为 币 元(小写: ),该转让成交价不含税费,因本次交易所产生的相关税费根据本合同第八条之约定各自承担。
第三条 【交易定金】 买方同意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内向卖方支付定金 币 元整(小写: );在本合同生效后 日内再向卖方支付定金 币 元整(小写: );合计定金总金额为 币 元整(小写: )。本条所约定的定金交由双方所约定的居间方托管,托管方式、放款、退款条件等事项依买卖双方与居间方所签的托管协议或类似文件而定,买方将定金支付给托管方或转至卖方已签署的托管协议或类似文件所指定的托管账号中,视为卖方本人已收讫定金,卖方应向买方出具定金收据,卖方拒绝向买方出具定金收据的,不影响定金的生效。
第四条 【付款方式】 经买卖双方协商一致,约定买方按下述第 种方式给付定金之外的楼款(单选),该楼款到买卖双方指定银行或第三方进行资金监管,买卖双方必须于买方付款期限届满前到上述机构办理监管手续及签署相关文件,如卖方不配合办理相关手续,买方有权待监管手续办理完毕后壹个工作日内付款。
(1)一次性支付本条约定楼款 买方须于 年 月 日之前将除定金之外的全部楼款 币 元整(小写: )支付至本条所述的监管机构的指定账号中。
(2)买方向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中心,下同)按揭贷款支付本条约定楼款 具体履行方式如下:
A、买方须于 年 月 日前将除定金之外的剩余首期款 币 元整(小写: )支付至买卖双方约定的银行监管账号或第三方的监管账号中。
B、买方须于 年 月 日之前向按揭银行提交按揭贷款申请的相关资料,并配合银行办理贷款调查、审查和审批等手续。卖方需配合买方申请按揭银行提供所需卖方资料及签署按揭银行要求的法律文件,并配合买方按揭银行办理贷款调查、审查和审批等手续。买方应当于办理首期款监管之日起45日内取得贷款承诺函,贷款金额以银行承诺的为准。
C、若买方未能在上述期限内取得贷款承诺函或银行承诺发放贷款金额加上买方已支付的首期款、定金总额少于本合同转让成交价的,则买方应于上述期限届满之日起叁个工作日内办理一次性楼款监管手续或按揭银行出具贷款承诺函后叁个工作日内补足,如多于本合同转让成交价的,则买方在递件过户且抵押登记后可向监管银行或卖方要求将多出部分退回。
第五条 【递件过户时间】在买方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约定将楼款一次性支付至买卖双方指定的第三方监管账号或取得银行贷款承诺函,且卖方已取得房地产证原件(产权无抵押、无查封)之日起叁个工作日内,买卖双方须签署《 市二手房买卖合同》,并办理递件过户手续。
在收文回执载明答复日期届满之日起贰个工作日内,买卖双方须办理交纳税费的手续。该房地产证由买方配合领取,买方负有抵押义务的,买方须在领取新房地产证当天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第六条 【房地产产权现状】买卖双方均清楚该物业以现状出售,买方已检查或已授权代表代为检查该物业,故买方不得借此拒绝交易。该物业产权现状及若存在抵押状态需赎楼的办理方式为以下第 种(单选):
本条款中该物业产权现状依卖方陈述确定,卖方对其真实性负责并保证没有查封情况,如与实际情况不符则卖方应按本合同第十条承担违约责任。
(1)该物业没有设定抵押,卖方对该物业享有完全的处分权,卖方保证于签署本合同后 日内将房地产证原件交予居间方。
(2)该物业处于抵押状态,卖方同意于买卖双方办理完资金监管手续且买方已办出贷款承诺函之日起 日内自行筹资还清按揭银行贷款并办妥注销抵押登记手续,买卖双方同意将房地产证原件托管于居间方作为办理过户手续之用,卖方应于还清贷款并注销抵押登记后两个工作日内将房地产证原件交予上述居间方。
(3)该物业处于抵押状态,买方同意卖方委托担保公司担保融资赎楼,卖方须于签署本合同之日起 日内与担保公司签订服务合同,并向担保公司或其他第三方出具办理赎楼的公证委托书及办理赎楼的其他相关手续,买方须协助卖方办理赎楼手续。卖方虽有担保公司提供担保仍不能获得赎楼贷款,或担保公司因其他原因无法将楼赎出的,卖方应自行赎楼,还清贷款,办妥注销抵押登记手续,并须于注销抵押登记后叁日内将房地产证原件交予居间方或赎楼担保公司。
卖方应当于买方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约定将楼款一次性支付至买卖双方指定的第三方监管账号或取得银行贷款承诺函之日起45日内还清贷款并办妥注销抵押登记手续。
第七条 【房地产租约现状】买卖双方均清楚该物业所附租约现状并同意按以下第 种处理方式(单选)。
本条款中该物业所附租约现状依卖方陈述确定,卖方对其真实性负责,如与实际情况不符或卖方未处理好与承租人之关系导致买方无法按本合同顺利购入、使用该物业,则卖方应按本合同第十一条承担违约责任。
(1)该物业没有租约;
(2)该物业现有租约正在履行中,卖方保证承租人放弃购买权并保证于本合同约定交楼时间前承租人已搬离该物业且租赁关系已解除或终止;
(3)该物业现有租约正在履行中,其租期到 年 月 日止。月租金为 币 元整(小写: ),押金为 币 元整(小写: )。卖方保证承租人已放弃购买权。卖方须于交楼后 日内(含当日)配合买方与承租人办理租约业主更名手续,如之前的租约在租赁所已备案则卖方还需配合办理撤销备案的相关手续,有关剩余租期、租赁押金、租金等事宜由买卖双方、承租人另行约定。
第八条 【税费承担】按政府及有关规定,买卖双方需支付税费有(1)增值税;(2)城市建设维护税;(3)教育费附加;(4)卖方印花税;(5)个人所得税;(6)土地增值税;(7)卖方房地产交易手续费;(8)买方印花税;(9)契税;(10)产权登记费;(11)买方房地产交易手续费;(12)房地产贴花;(13)因提前还贷卖方按揭银行征收的罚息、违约金及相关费用;(14)公证费;(15)评估费;(16)抵押登记费;(17)赎楼担保费和短期利息;(18)涉外合同公证费;(19)其他 (以实际发生的税、费单为准)。
经买卖双方协商一致,由买方自愿支付上述 项;卖方自愿支付上述 项。
若该物业存在逾期未支付的供楼款及持有环节税费的,则该款项由卖方自行承担;若因卖方原因(包括征信不良、还款记录不良、有其他贷款等)导致赎楼担保费和短期利息增加的,则该增加的费用由卖方自行承担。
买卖双方均知悉当前减免个人所得税的条件为:购入物业满5年,且为家庭唯一住房。卖方□是/□否符合减免个人所得税的条件,卖方□是/□否须在买卖双方过户前,配合申请减免个人所得税并提供相关文件及票据。如卖方在上述选项中均选择“是”,但最终由于卖方原因未能减免个人所得税的,则该项税费由卖方承担。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法律、法规和政策原因所新增或免征的税费,按以下第 方式处理:
1、由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缴纳方缴纳或享有权益。
2、买卖双方同意由 方全额缴纳或享有权益。
第九条 【房地产交付及交楼押金】卖方应当于 将该物业交付予买方,并履行下列手续:买卖双方共同对该物业及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清单等具体情况进行验收,记录水、电、气表的读数、并办理交接手续,移交该房屋钥匙,买卖双方应在交楼清单上对上述情况签名确认。双方协商同意在定金中预留 币 元整(小写: )作为交楼押金。此款在卖方实际交付该物业时进行结算,买卖双方约定交楼押金交由居间方托管,托管方式、放款、退款条件等事项依买卖双方与居间方所签的托管协议或类似文件而定。卖方在交房前,应将附随于该物业的水费、电费、有线电视费、物业管理服务费、垃圾清运费、煤气费、电话费等费用结清,结清单据须交买方确认,否则,买方有权要求交楼押金的托管方从交楼押金中抵扣上述欠费。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买卖任何一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义务,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以转让成交价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并继续履行合同,如违约方逾期履行超过五日,守约方可解除合同并选择要求违约方支付转让成交价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承担违约责任或选择定金罚则。
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由此产生的居间报酬、律师费、诉讼费、诉讼担保费等费用。
第二部分 居间服务
第十一条 【居间服务内容】居间方根据买卖各方的委托可提供如下居间服务:
1、接受卖方售房意向委托发布房源信息,寻找意向买方;
2、接受买方购房委托并为买方提供房源信息;
3、协助查看房地产权属证明文件并如实报告产权信息;
4、向卖方如实传达或报告买方的真实意图(包括房价、付款方式等);
5、向买方如实传达或报告卖方的真实意图(包括房地产权属、现状、房价、付款方式等事项);
6、促成买卖双方签订本合同;
7、对买卖双方抵押贷款、赎楼手续、递件过户手续、期限、应交纳的费用、交楼等事项提供咨询服务。
居间方促成买卖双方订立本合同即视为完成居间义务,如买卖各方需委托居间方提供代办赎楼、资金监管、按揭贷款、递件过户、收楼等其他服务的,居间方应当向委托方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经委托方同意后,另行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第十二条 【居间服务佣金及违约责任】基于居间方已为买卖双方提供订立本合同的居间服务,买卖双方应向居间人支付居间服务佣金。具体金额、支付期限及相应的违约责任依据买卖各方另行签署的《佣金支付承诺书》履行。
如因买卖任意一方违约或过错,致买卖双方未能签订《深圳市二手房买卖合同》的,违约方或过错方仍须向居间方支付相当于买卖双方总佣金金额的违约金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诉讼担保费等费用。
第三部分 其他约定
第十三条【释义】本合同中除特别说明之外,所指天数均为自然日,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之前”,包括本数即含当日。
第十四条【本合同附件及文件冲突解决】三方在本合同签订之前的承诺及协议,如有与本合同不相符的,以本合同为准。《佣金支付承诺书》作为本合同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特别声明及保证】买卖双方均清楚并了解目前深圳市的购房政策及贷款政策,签署本合同后任何一方均不得以事先不了解或不清楚相关购房政策及贷款政策为由要求解除本合同;任何一方均不得以事先不了解不清楚自身条件不符合购房政策及贷款政策为由要求解除本合同。
第十六条 【法律适用与管辖】因本合同履行发生纠纷的,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向该物业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合同数量及效力】本合同一式三份,买方、卖方、居间方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三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八条 【备注】(如备注条款与本合同前述条款有冲突的,以本备注条款为准):
卖方(签章): 买方(签章):
代理人(法定代表人): 代理人(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居间方(盖章):深圳市星粤控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日 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