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继承过户办理手续:
一、无争议情况下的继承手续办理。
1991年的时候,《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中明确了:办理继承必须要公证;随后在2016年,将此通知废止,明确继承不必须经过公证。
所以,当继承人对于房产继承没有争议的情况下:
先去房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中心咨询一下,如果可以直接办理房产继承过户,相对而言,是最“省事”和省钱的做法,结果就是直接拿到房产证。这是办理的第一种方法。
如果不能直接办理,就还需要走公证继承的方法。这是办理继承的第二种方式,结果是拿到《继承权公证书》。
提示一下:继承权公证,目前仍然属于无争议继承办理的“主流”状态。
可能有些朋友要问:都取消公证了,为什么还不能直接办理、必须要走公证继承的手续?这里有两方面的原因:
2016年废止强制公证之后,在具体实践中,并非所有地区都出台具体实施细则,所以,依然存在办理的“惯性”。
配套制度、机制还没有完全跟上。例如,不动产登记中心并不知道到是不是还有其他继承人、并不能判断遗嘱的真实有效性,等等。
这两种办理方式,存在两个共同特征:
(1)所有材料必须准备齐全:
房产证明。主要就是房产证。
身份证明。携带所有在世继承人的身份证。
亲属关系证明。要证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婚姻关系。
死亡证明。所有被继承人、继承人中去世人的死亡证明。
(2)所有继承人到场:
无论是直接办理、还是办理继承权公证,无论有无遗嘱,都需要所有继承人到场(第一顺序存在的情况下,不需要第二顺序继承人)。
如果因为客观原因无法到场的,需要授权委托,由委托人到场。委托书最好公证,无法公证的,双方签字画押也可以。
现场办理过程中,有主动自愿放弃的,放弃继承权与继承权同时办理。
二、有争议情况下的继承手续办理。
如果多位继承人之间无法协商一致,就会产生争议。
根据争议的“大小”,有两种处理方式:对于还有“可商讨余地”的争议,可以采取“人民调解”的方式,这是第三种手段。确实闹到不可开交的地步,就只能走诉讼一条路。
这两种方式下,产生的结果、办理的流程不同。
(1)人民调解。
人民调解这种方式,需要寻求房产当地或者当事人户籍所在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支持和帮助。如果能够调解成功,调解委员会出具调解协议书,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这样的调解协议书具有民事合同性质,也就相当于平时咱们老百姓间自己签署的合同。
接下来的步骤非常重要:双方当事人必须在调解协议生效的三十天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法院会对调解协议的形式和内容进行审查,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就会出具《民事裁定书》,这样就可以与法院的判决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2)诉讼。
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就只有打官司一条路可走。
向当地法院申请关于房产继承纠纷的立案,立案成功后,进入到诉讼程序,根据法院的条件要求、时间计划,步入官司。
虽然这是多数家庭都不愿意看到的一种结果,但是一旦争议无法解决,也只能借助这种手段。当然,结果也是必然的:亲情不再,关系破裂,反目成仇。
打官司的结果,是由法院出具《法院判决书》。
房产继承过户流程:
1、房屋评估:首先必须通过评估公司对房屋进行市值评估。评估公司会根据房屋所处的路段、坐向、楼层、楼龄等重要因素,作出专业的价格分析和楼价评估,定出准确的物业市值价格。
2、继承公证:申请人应当到房屋所在地的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领取继承公证书。在办理公证时,必须提供房屋权属人的死亡证明书、合法机关出具的合法继承人名单证明,以及原房屋权属人立有的遗嘱(如有遗嘱),亦应提交遗嘱原件。若部分合法继承人自愿放弃继承权,必须出具放弃财产承诺证明。
3、房屋测绘:申请人须到房地产测绘部门申请办理房屋面积测绘或转绘手续,领取测绘成果或者附图,以便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4、继承登记:申请人持房地产权证、继承公证书、房屋测绘等证明到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继承登记手续。填写《房地产产权登记申请书》,并递交上述资料后,办案人员将收件立案受理, 并核发回执。待一切资料审核后,即发放已更改权属人的房产证明。
5、规定需递交的其它资料:如涉及该房屋权属等事项是法院判决、裁定或调解的,必须缴交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等。如该房屋经实地测绘,发现已经改建或存在违法建设的,必须提交规划部门的报建审核书或处理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