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需要的手续是:
第十四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三十日内,向房屋所在地房产部门或者其委托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其他房屋权属材料;
(二)房屋租赁合同;
(三)房屋租赁当事人身份证件等合法证明。
房屋租赁合同变更或者解除的,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向原备案机关申请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由住房租赁企业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地产经纪机构促成房屋租赁合同订立的,可以代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房屋租赁当事人、住房租赁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不得提交虚假材料。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房屋租赁当事人、住房租赁企业或者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交虚假住房租赁登记备案材料的,由房产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租赁登记备案。
第十九条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原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九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