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公积金贷款条件有:
1、具有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的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2、符合申请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条件:
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满半年,申贷时连续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的,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3、具有购房合同或协议及相关证明材料,商品房有相当于购房全部价款(不含配套费、装修费等)20%以上的自筹资金,二手房为40%以上的自筹资金。
4、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有按规定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5、同意办理公积金中心认可的贷款担保及相关手续。
6、申请人购买新建住房的,开发单位须同公积金中心签订贷款合作协议;借款申请人购买再交易住房(即二手房)的,再交易住房的售房人(即原住房产权人)不得为其配偶。
7、购买二手房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期限与房龄之和最长不超过50年。
8、申请人及配偶均无尚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须将首次公积金贷款结清满五年;三次及以上公积金贷款停止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