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继承公证办理步骤是:
继承公证由继承人住地或遗产所在地的公证处管辖,涉及不动产的继承均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处管辖。所继承的遗产不在一地时,由主要遗产所在地的公证处管辖;继承人不在一地时,应根据遗产的情况确定管辖,遗产中没有不动产且分不出主次的,由继承人协商选择由其中一个公证处管辖。继承人申办继承公证应当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提出申请。共同申请有困难的,继承人可以委托其他继承人或律师代为申请。申请时,当事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件、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国外或港澳台地区的委托书应经当地公证机关或司法部授权的机构、人员公证证明;
2、被继承人和已死亡的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死亡证明一般应由公安部门或被继承人死亡时所在的医院出具;被继承人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死亡的,死亡证明应经当地公证机关或司法部授权的机构、人员公证证明;
3、遗产的产权证明,如房屋产权证、土地或宅基地使用权证、记名股票等;
4、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以及有无依靠被继承人生活的人的证明;
5、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遗嘱,包括公证、自书、代书、录音、口头等形式的遗嘱;
6、其他有关材料。被继承人是被宣告死亡的,要提供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