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房子需要提供的手续有:
一、房屋出租人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不得向未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的自然人、未提供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有效证明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出租房屋。
二、房屋出租人要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排查登记及主动申报工作,在签定房屋租赁合同的同时将承租人基本信息登记报送公安派出所,督促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中的流动人口及时向公安机关申报居住登记。积极配合疾控部门、基层组织做好疫情防控有关措施。对拒不配合管理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私有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居民身份证等,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单位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单位介绍信,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房屋租赁发生变更,出租人应自变化之日起7日内报告辖区派出所。
四、出租房屋安全由房屋所有人负责。出租人应对承租人使用出租房屋情况进行监督,对不履行治安责任,甚至包庇容留违法犯罪分子或者参与犯罪的出租房主、业主,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发现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涉嫌违法行为的,积极报告公安机关,并配合查处。
五、房屋出租单位或者个人委托他人管理出租房屋的,受委托的管理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六、承租的房屋不准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和从事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
七、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一)出租人未向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月租金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责任,发生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的,责令停止出租,并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的罚款;
(四)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承租人将承租房屋转租、转借他人,未按规定报告公安机关的,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
(六)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非法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没收物品,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罚款;
(七)流动人口不按照规定申报居住登记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八、出租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的规定,未按规定对承租人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承租人出租房屋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出租人是单位的,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九、出租人未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被二次以上查获的,按照《反恐怖主义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对出租人、管理人或房屋中介服务机构处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十、对拒绝或阻碍公安机关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