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证遗嘱不再优先,以最后一份为准
在原《继承法》中,规定经公证了的遗嘱的效力是大于其他遗嘱的,所以在之前,如果有很多份遗嘱的,最终将以公证遗嘱为准。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立遗嘱都不会想到要去公证,而且对于身体不方便的老人来说,公证起来就更加吃力了,且公证还需要收取一定的费用。
所以新规中就删除了“公证遗嘱优先”的这一表述,同时规定,当有多份遗嘱时,以最后一份合法遗嘱为准。这里说到的合法性,主要是指所立的遗嘱不存在欺骗、胁迫、伪造等情况,这也是为了保护立遗嘱的人和合法继承人的权益。同时还增加了“打印遗嘱”和“录音录像遗嘱”两种方式,但不管是采用哪种方式立的遗嘱,都需要留有“日期”的痕迹。
2、继承人范围扩大
在原《继承法》中,顺位继承有第一、第二顺位继承的先后之分,但是这样也不能涵盖所有特殊情况,所以新规就对继承人的范围进行了调整。《民法典》中引入了“代位继承”,也就是说当第一、第二顺位继承人都不在世了的话,那么其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也同样拥有继承权,这样也意味着那些远房亲戚也在继承人之列了。
而至于财产如何分割的问题,新规中也明确规定,同一顺位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也就是如果对于子女来说,就按照平均分割的方式来继承遗产。不过,新规中也提到,对老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子女,可以多分一些财产;而对于有赡养能力而不尽赡养义务的子女,则在分割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这样那些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子女心里也就更平衡一点了。
3、房产继承过户的税费
根据相关规定,法定继承的房产过户是不用缴纳个税的,也就是如果是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了房子的,则不用缴纳个税,而只需缴纳核定价格2%左右的公证费和0.05%的印花税等小费用。但如果是非法定继承(即非近亲属继承)的房产过户则需要按房产总值的20%缴纳个税。
1、扩大继承人的范围
房产继承的顺序分为第一顺位配偶、子女、父母,和第二顺位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民法典在第二顺位中新增了“兄弟姐妹的子女”作为代位继承人,就是我们常说的侄子、侄女、外甥和外甥女等。当第一和第二顺位继承人都无法继承时,代位继承人才可以依法继承房产。
不仅如此,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意味着,承担老人养老和后事的机构和个人可以获得遗产赠与权利,这里自然包括房产这样的大宗资产。
2、立嘱方式发生调整
民法典新增了打印和录音录像两种遗嘱形式,但需要具备相应要件,前者需要两个或以上见证人、每页要签名和日期,后者需要在声音和图像中记录两个或以上见证人的姓名、肖像和日期。相较于从前的手写、公证处立遗嘱而言,更便捷,也可以防止老年人被“胁迫”立遗嘱的情况出现。
3、取消公证遗嘱的优先权
遗嘱只有经过公证后才会生效,此前公证遗嘱的效力最高。民法典规定公证遗嘱不再具有效力上的优先性,有多份遗嘱时,以最后时间为准。
4、合法继承人平摊财产
因为意外事故导致没来得及立遗嘱或遗嘱无效的,民法典新规定明确提出,合法继承人应平摊财产,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家庭纠纷。